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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的解读

信息来源: 信息提供日期:2019-07-24 00:00:00 【字体:

  一、编制背景

  “十二五”期间,工信部发布了《关于印发〈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部企业〔2015〕110号)和2016年6月修改发布的《关于印发〈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部企业〔2016〕194号)均要求各地须开展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认定工作。开展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认定工作,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加大小微企业创新创业载体建设力度,培育一批基础设施完备、综合服务规范、示范带动作用强的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有助于进一步营造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发展环境。

  二、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五章20条,分为总则、申报条件、申报程序、示范基地管理、附则等部分。在章节内容安排方面,一是参考国家《管理办法》和省《管理办法》中第二章申报条件的各项定性和定量指标,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我市的申报条件;二是《管理办法》将第四章“示范基地管理”改为“示范基地扶持与管理”,重点体现我市对示范基地的支持。重点内容如下:

  (一)关于示范基地的申报主体

  各类为小微企业提供创业创新场所和服务的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的创业基地、创业园、孵化器,产业集群、中小企业国际合作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等产业集聚区中面向小微企业的园中园,依托高校和科研院所的大学科技园,行业龙头骨干企业设立的面向小微企业、创业团队、创客的创业创新基地均可申报。鼓励大中小企业融通型、科技资源支撑型、高端人才引领型、专业资本集聚型等不同类型创新创业特殊载体和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申报示范基地。

  (二)关于申报条件

  市《管理办法》参考了国家和广东省《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创新型城市特点和产业发展情况,以及若干年来受理申报国家、省示范基地基本情况,考核指标体系与广东省标准衔接。设立了两方面认定条件:

  1.基本条件。我市示范基地应具有对小型微型企业开展服务的基本条件,主要反映示范基地开展服务应具备的服务硬件环境,以及人员要求、入驻企业数量、运营规范性等情况。增加了基地建设面积和入驻小微企业比例,体现为小微企业服务的主旨。

  2.能力条件。主要反映示范基地的服务专业性和创新性,以及服务资源聚合能力,体现示范基地的示范性以及对行业和区域的影响力。与国家和广东省《管理办法》相比较,在能力条件中将“创业辅导”和“专业服务”合并为一项“创业辅导”,以夯实创业辅导功能;增加“产业共性服务”,突出基地对基地产业共性协同的服务能力,如产业技术公共服务、产业链协同能力、大中小企业协同发展等。其他服务功能要求与国家和广东省《管理办法》保持一致。

  (三)关于申请审核程序

  市中小企业服务局发布申报通知后,符合条件的基地可向各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由各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推荐报送市中小企业服务局。市中小企业服务局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并组织进行现场核查。

  (四)关于扶持与管理

  获得市级示范基地认定的基地,择优推荐申报国家或广东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示范基地认定;获得市财政专项资金相关奖励或补贴;在园区拓展、服务基地建设、服务资源对接等方面获得市中小企业服务局的重点支持。

  市中小企业服务局对示范基地实行动态管理,每三年复核一次。示范基地应切实加强对基地企业运行情况的监测、管理和服务,主动了解基地企业困难和需求,向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定期提交企业共性诉求情况,及时反映趋势性、突发性、苗头性问题。每年按要求提交相关数据报市中小企业服务局,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常见问题解答

  问:示范基地认定是否有数量限制?

  答:服务平台的认定按照总量控制、优中选优的原则进行。符合基本条件的建设单位可申请示范基地认定,经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推荐,市中小企业服务局根据专家评审、现场核查、综合评定后,择优确定示范基地认定名单并公示后认定。

  问:基地服务能力如何界定?

  答:示范基地需同时具备信息服务、创业辅导、创新支持、人员培训、市场营销、投融资服务、管理咨询服务、产业共性服务功能中的4项以上,并达到一定的服务水准。基地服务能力建设可以是自有服务能力,也可以是集聚服务资源为基地企业提供相关服务。以上服务能力和次数的要求可以包含基地引入的第三方专业机构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