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政务服务事项,增强企业诚信意识,根据《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现将我市中小企业类型证明办理工作做如下调整:请企业依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划型标准,自行向政府采购部门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我局根据《暂行办法》第十五条“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和投诉处理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规定,对政府采购活动中中小企业认定的有关投诉进行处理。
特此通知。
附件:
1.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
2.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局
2019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