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深圳市企业重组外地上市公司补贴项目
资助计划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发〔2016〕8号)和《市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深经贸信息综合字〔2016〕149号)要求,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章 资助对象与原则
第二条 本计划的资助对象是:在深圳市注册,按照市场运作原则重组外地上市公司,并将外地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入深圳市的企业(含国有、民营及外资企业)。
重组方式包括上市公司收购、借壳上市以及换股吸收合并等。
外地上市公司,仅限于在国内沪深两市上市的企业,不包括境外上市企业和新三板挂牌企业。
第三条 对深圳市企业重组外地上市公司补贴项目的资助,实行总额控制、自愿申报、政府决策和社会公示的原则。
第四条 深圳市企业重组外地上市公司补贴项目资助采取补贴制,即:企业根据重组的证明文件及其它相关资料,向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署申请补贴。经审核同意的,补贴款一次性无偿拨付给企业。
第三章 资助条件与标准
第五条 申请深圳市企业重组外地上市公司补贴项目资助须同时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在深圳市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重组外地上市公司,并在完成重组后一年内将外地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入深圳市,且迁入公司符合深圳市的产业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
(三)外地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入深圳市满一年;
(四)企业在完成重组外地上市公司5年内的任一年度可以一次性申报资助。申报资助时迁入我市的上市公司上一年度在深圳市的实际纳税总额不低于1000万元;
(五)未获得过深圳市总部经济企业奖励与补助。
第六条 资助标准: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资助额度根据当年专项经费安排计划和企业申报数量作相应调整。
第四章 申请和审批程序
第七条 符合条件的企业,应根据市中小企业服务署发布的深圳市企业重组外地上市公司补贴项目资助计划的通知,在规定时间内,提出资助申请。企业在规定时间内不提出资助申请的,视作自动放弃,过期不补。
企业申请本资助计划时,应提供如下材料:
(一)《深圳市企业重组外地上市公司补贴项目资助计划申请书》;
(二)企业(含本地重组方和迁入公司)法人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三)由税务部门提供的企业(含本地重组方和迁入公司)上一年度的纳税证明;
(四)企业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验原件);
(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核准批复文件复印件;
(六)重组实施情况报告书;
(七)能够证明企业重组实施完毕的其它材料复印件;
(八)市中小企业服务署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相关材料;
(九)企业申请材料真实性的承诺书。
第八条 市中小企业服务署受理企业的申请材料时,应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审查不合格的,应向企业作出说明,告知申请材料的补充事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企业。企业在申请有效期内可以重新提交申请材料。
第九条 形式审查合格的,市中小企业服务署、市财政主管部门联合筛选社会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并出具报告,报送市中小企业服务署、市财政主管部门。
第十条 市中小企业服务署根据申报材料审核、专项审计报告等情况和本年度专项经费安排计划,确定本年度享受资助的企业名单及其资助额,提交署长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市财政主管部门复核后,由市中小企业服务署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有异议的,可以向市中小企业服务署提出。市中小企业服务署应进行调查,并出具调查结论。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与市财政主管部门联合行文下达项目资助资金计划。
第十二条 列入项目资金计划的企业,凭下达的项目资金计划通知,到市中小企业服务署办理拨款手续。
第十三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资助:
(一)在享受我市各级政府资助中有严重违约行为的;
(二)未按规定进行工商年检或者税务申报的;
(三)在市区两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存在违规失信行为,且列为限制或禁止享受财政资金资助的;
(四)因涉嫌严重违法行为正处于被其他有关行政、司法部门调查、处罚、查封或强制执行等期间的。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对具有违反财经纪律,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经费等行为的企业,由市财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的权限由市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进行处理、处分或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有本条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市中小企业服务署三年内不受理其资助申请,并将其及相关责任人列入不诚信名单。
第十五条 本资助计划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操作规程有关规定,没有认真履行职责,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监察机关等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深圳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规定》的权限对责任人进行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操作规程由市中小企业服务署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操作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