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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经贸信息委关于开展2016年融资性担保公司金融风险专项排查工作的通知

信息来源: 信息提供日期:2016-07-21 12:00:00 【字体:
各融资性担保公司(分公司):

  为有效防范和化解全市融资性担保公司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市场稳定,根据国家、省市有关工作要求,我委决定即日起对全市融资性担保公司(分公司)开展金融风险专项排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排查对象

  全市所有融资性担保公司(分公司)。

   二、排查重点内容

   (一)排查融资性担保业务金融风险

  1.理清公司股权结构,包括实际控制人、关联关系、股权代持等情况;

  2.认真梳理关联交易,对关联交易作详细披露,列出关联清单,重点检查资金往来情况,检查是否存在违规自融自保或变相自融自保行为;

  3.摸清资金使用管理情况,主要包括资本金、准备金、对外投资以及客户存入保证金,是否按有关规定管理和计提,检查是否存在抽逃、挪用资本金或资本金不实等问题;

  4.核实业务信息,抽取相关合同,核实交易内容,检查是否存在对单个被担保人担保责任余额超限、串通骗贷、截留客户贷款等违规违法问题,必要时根据客户资料走访相关方,确认真实性和合规性;

  5.检查财务规范性,调阅相关资料,检查是否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并按要求编制报表,详实反映经营状况;

  6.严查是否存在非法集资、非法吸存、非法放贷、高风险投资、炒卖股权以及从事账内外受托理财等违法违规业务活动。

   (二)排查参与P2P网络借贷业务风险

  对参与P2P网络借贷(包括出资设立、参股和业务合作等方式)的融资担保公司,主要排查以下内容:

  1.理清合作方式,涉及股权投资的,查清资金来源及股权结构;

  2.为平台借款方提供担保业务情况;

  3.核实平台业务项目真实性,是否存在虚构借款人借款标的、夸大或误导宣传、承诺保本保息等;

  4.平台客户资金与自有资金应分账管理,是否设立资金池,是否存在自融或变相自融行为;

  5.平台是否存在发放贷款、发售银行理财、券商资管等产品,是否存在用客户资金投资高风险市场;

  6.平台是否开展线下营销活动。

   (三)排查参与互联网股权众筹业务风险

  对参与互联网股权众筹(包括出资设立、参股和业务合作等方式)的融资担保公司,主要排查以下内容:

  1.理清合作方式,涉及股权投资的,查清资金来源及股权结构;

  2.为股权众筹业务提供担保业务情况;

  3.是否存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在注册名称或经营范围中使用“股权众筹”等字样,以“股权众筹”名义从事股权或债权融资、募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行为;

  4.平台是否存在虚构项目,进行自融或设立资金池,违规使用投资者资金等行为;

  5.平台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股票;

  6. 平台是否存在通过虚构或夸大实力、融资项目信息和回报等方法,以虚假宣传误导投资者等行为。

   三、工作步骤

   (一)现场排查

  自7月25日至8月19日,我委将对全市所有融资性担保公司(分公司)逐家进行现场检查,并现场填写排查情况表(见附件1)。

   (二)专项审计

  自8月29日至9月14日,我委将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被确定为审计对象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分公司)进行专项审计,出具专项审计报告。

   (三)分类处理

  对于排查中发现的问题,依情况给予重点监管、限期整改、停业限期整改、规劝退出或撤销经营许可证等相应处置措施;对于涉嫌非法集资、吸存、骗贷、高利放贷等违法犯罪的,除将依法撤销经营许可证外,将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四)总结

  计划于9月底之前形成总结报告。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

  各融资性担保公司(分公司)务必高度重视此次金融风险专项排查工作,由公司负责人牵头,先期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严防风险事件,杜绝违法违规行为。

   (二)积极配合

  各融资性担保公司(分公司)应按通知要求,安排专人负责现场检查工作,包括汇总整理有关资料备查(清单见附件2)、召集有关人员谈话、对接检查工作人员等。

   (三)狠抓落实

  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各融资性担保公司(分公司)务必妥善处置,并按要求整改到位,自觉遵守有关法规,共同维护金融市场秩序。

  特此通知。

  附件:
  1. 深圳市融资担保公司金融风险排查情况表
  2. 现场检查需备资料清单

  (联系人:赵健,电话:83051682)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6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