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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中小微企业贷款贴息项目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政策咨询

信息来源: 信息提供日期:2020-02-29 00:00:00 【字体:

  一、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市政府于2020年2月7日印发《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共渡难关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规〔2020〕1号,下称《若干措施》)。《若干措施》提出要加大产业资金倾斜支持,优先用于扶持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中小微企业,划拨10%的市级产业专项资金重点用于贷款贴息,对于疫情防控期内获得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新增贷款(展期视同新增),按实际支付利息的50%给予总额最高100万元的贴息支持,贴息期限不超过6个月。

  二、主要内容

  (一)支持对象。

  贷款贴息支持对象为在深圳行政区域内(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依法登记注册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商事主体,中小微企业须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委《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中型、小型和微型企业。

  贴息支持的贷款类型包括中小微企业、小微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性贷款,以及通过深圳市民营企业平稳发展基金对优质中小企业提供的短期流动性资金支持;贷款须为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期间获得的深圳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新增贷款(展期视同新增)。

  (二)补贴条件及标准。

  1.支持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

  (1)支持对象应守法经营,履行安全生产责任,未被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在深圳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上信用记录良好;

  (2)贷款必须用于支持对象生产经营,不得用于并购贷款、国家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的项目以及参与民间借贷、投资资本市场和个人消费等;

  (3)支持对象所属产业不属于《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2016年修订)〉的通知》(深发改〔2016〕1154号)划定的“限制”与“禁止”类产业范畴,以及不属于金融、类金融和房地产行业。

  (4)原则上支持对象同一笔贷款只能享受一次贴息政策,不重复享受市直各部门财政贴息。

  2.贴息标准:

  符合规定条件的贷款,按照实际支付利息的50%给予总额(同一支持对象在不同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的贴息累计计算)最高100万元的补贴,贴息期限不超过6个月。

  贴息实行总额控制,如果补贴资金超出财政预算,则对贴息项目应获补贴进行等比例缩减。

  (三)实施方式。

  贴息项目通过银行机构统计、申报,基本覆盖全部符合条件的贷款项目。符合条件的贷款贴息资金由银行按月分拨到各支持对象的账户,支持对象需提供收款收据。贴息项目无需企业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