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须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一)项目单位为在深圳行政区域内(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对申请书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守法经营,履行安全生产责任,未重复申报项目,未被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在深圳市社会信用系统上信用记录良好。
(三)同一单位建设内容相同或部分相同的项目不得向市级有关主管部门多头申报。经核实属多头申报的项目,将取消申报资格并追究申报单位责任。
(四)项目单位不存在《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不予资助的情形。
(五)经市中小企业服务局推荐,获得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认定授予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和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称号,且在有效期限内;或获得市中小企业服务局认定授予的深圳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和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称号,且在有效期限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