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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申报主体(一)属于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深圳市有效期内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二)未在上交所、深交所、北交所,以及境外公开发行股票;(三)对在上一轮财政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政策(财建〔2021〕2号文)中已获得支持的“小巨人”企业,以及新一轮第一、二批中已获得支持的“小巨人”企业不再重复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