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小微企业类型不需要认定,也没有机关开具该证明。2011年,工信部等四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请按该规定自行确定企业类型。
2.“小微企业名录”由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根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和《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将企业在市场监管部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填报的年度报告相关数据,与上述判定标准进行比对,符合标准的企业由系统自动纳入小微企业库,定期于每年7月更新一次。《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明确企业对其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否则承担相应法律责任。2015年,《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名录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明确小微企业库向社会开放,供相关部门和机构实施扶持政策时参考,但不作为依据,库中特定企业是否符合政策享受条件,仍需由政策实施部门、机构按照具体政策要求自行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