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中小企字〔2023〕7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扎实推动经济稳定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2022〕54号)和《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纾困及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工信〔2023〕26号,以下简称《若干措施》)有关要求,加快拓展“首贷户”,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提升补贴资金使用效益,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明确2023年一季度“首贷户”贴息政策实施细则
对2023年1-3月从深圳辖内商业银行首次获得贷款的企业给予贴息补助,具体贴息规则参照《深圳市2022年“首贷户”贷款贴息项目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执行,采取“免申即享、先付后贴”方式实施。
二、完善优化“首贷户”贴息具体实施标准
根据《若干措施》,2022年6月至2023年3月“首贷户”贷款贴息对象为中小微企业。
三、提升“首贷户”贴息实施效率
各银行机构应在5月15日前通过深圳市“首贷户贷款贴息”专项管理系统报送2023年第一季度新增首贷户信息,并在贴息期限结束后按月报送首贷户贷款明细。
四、严格落实《实施细则》有关规定
各银行须严格落实《实施细则》,认真填报符合贴息条件的“首贷户”名单,确保提交信息真实、准确,同时切实做好贷后管理工作。申请贴息的贷款应当用于支持企业生产经营,不得用于个人消费、投资资本市场、购买住宅、民间借贷等。如发现企业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骗取贴息、不符合发放条件等情形,取消企业贴息资格,由市中小企业服务局追回已发放的贴息及孳息,将可能影响企业申请其他财政资金。
特此通知。
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局
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
2023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