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局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资金支持实施细则
深中小企规〔2024〕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23〕117号)等文件要求,规范深圳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中央专项资金管理,发挥财政资金引领带动作用,统筹各类资源优化供给,降低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成本,以数字化转型为契机提高中小企业核心竞争力,结合深圳市试点城市建设目标、试点行业企业数字化转型现状等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中央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中央专项资金),是指由中央财政对深圳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给予的奖补资金。
中央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确保专项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不得用于财政供养单位人员福利、公用经费、机构运转经费等支出,不得用于楼堂馆所等基建工程支出,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是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局(以下简称市中小企业服务局)组织实施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制定扶持计划申报指南(以下简称申报指南)的重要依据。国家、省对有关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中央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透明、程序规范、标准清晰、成效显著原则,实行总额控制、自愿申报、形式审查、专家评审、征求意见、社会公示、部门核准、评价与监督的管理模式。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市中小企业服务局负责编制中央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及绩效目标,负责制定和发布申报指南,组织项目受理、形式审查、专家评审等工作;负责项目查重、公示及申诉处理,下达项目扶持计划,为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办理中央专项资金拨付手续;组织开展绩效评价,配合财政、审计、监督等部门对项目扶持计划的组织实施及其绩效目标进行监督检查;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各区中小企业服务主管部门协助市中小企业服务局推进试点相关工作。
第三章 资金支持范围与扶持标准
第七条 市中小企业服务局按照中央资金下达情况,确定当年度项目奖补资金总量。按照“企业出一点、服务商让一点、政府补一点”的原则,安排不低于80%的奖补资金支持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工作;安排不高于20%的奖补资金支持公共服务能力提升。
第八条 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项目补贴,是指智能机器人、半导体与集成电路、精密仪器设备三大试点行业中小企业自主选择数字化服务商进行数字化改造,对其与数字化改造相关的软件、云服务支出,以及网关、路由等必要的数据采集传输设备支出给予补贴。
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补贴分为改造补贴和样板企业补贴,扶持标准如下:
(一)改造补贴的扶持标准为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项目按不超过项目实际投入金额的50%给予扶持,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40万元。奖补资金原则上采取事后补贴的方式。
(二)样板企业补贴的扶持标准为对符合条件的基础条件好、转型效果突出、投入产出比高、可复制性强的单个转型样板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扶持。奖补资金原则上采取事后补贴的方式。
对已获得中央财政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不再重复支持;对已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财政支持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企业〔2022〕22号)中改造试点的中小企业不再重复支持。
第九条 公共服务能力提升补贴包括以下补贴方向:
(一)支持提高工业互联网平台、数字化服务商服务能力,优化产品供给水平;
(二)鼓励引导中小企业深度应用工业互联网平台、专业服务云平台的SaaS(软件即服务)化服务等;
(三)对典型高效的“链式”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产品和服务进行奖励,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和产业链上下游协同;
(四)支持数字化服务商等面向中小企业开展咨询诊断、人才培训等综合服务,支持数字化转型融资等。
前款补贴项目涉及政府采购支持项目的,应由市中小企业服务局制定采购计划和预算,按政府采购要求和程序确定项目承接单位。
公共服务能力提升补贴项目具体扶持标准及申报条件等由市中小企业服务局另行规定。
第四章 申报条件及工作流程
第十条 申报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项目改造补贴的单位应满足以下申报条件:
(一)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依法经营的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或其他组织;
(二)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三)项目实施地在深圳市,项目实施起止时间符合申报指南对资助项目实施时限的规定;
(四)申报单位须自主选择市中小企业服务局公示的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数字化服务商及产品进行改造;
(五)申报项目须在项目申报截止日期前完工。项目投入核算的合同签订日期、发票(报关单)开具日期、银行付款(银行承兑汇票)日期必须在项目实施期限内;
(六)申报项目符合相应申报指南各项要求,符合国家和深圳市能耗、环保、安全等要求,项目方案合理可行,具有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第十一条 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项目改造补贴的申报单位应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一)奖补项目申请书纸质原件;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企业上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
(四)企业公共信用信息报告(在深圳信用网下载国家标准版的公共信用信息报告);
(五)项目投入明细表及对应的合同、发票等材料;
(六)“数字化水平”二级及以上的有关材料(工信部“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台”数字化水平评测结果截图);
(七)项目完工确认材料;
(八)关于项目实施情况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项目改造补贴的申报及审核流程如下:
(一)自愿申报。符合中央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申报单位按照申报指南,向市中小企业服务局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二)形式审查。市中小企业服务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初审,重点审查申报企业是否具备申请资格、有关申报文件材料是否真实有效等。
(三)专家评审。市中小企业服务局组织专家进行验收评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开展专项审计和现场考察,并出具专项审计报告或审核报告。
(四)征求意见。结合形式审查、专家评审、专项审计和现场考察等结果,提出项目初步审核意见和拟定资助计划,可根据需要,向有关部门征求意见。
(五)社会公示。市中小企业服务局按有关规定进行资助计划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项目样板企业补贴的申报条件、申报材料及审核流程,由市中小企业服务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市中小企业服务局按照试点实施进展,公开发布中央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申报指南,明确支持重点、申报程序及要求,向社会征集。
第十五条 中央专项资金拨付与管理要求如下:
(一)中央专项资金拨付要求为项目资金下达拨付通知后,市中小企业服务局按财政预算资金拨付程序办理拨款手续。项目单位收到资金后,按照适用的会计制度或企业会计准则进行会计核算和账目处理。
(二)中央专项资金管理要求如下:
1.中央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与绩效评价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2.项目单位要切实加强对中央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并自觉接受市中小企业服务局及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在履行职能过程中,需要项目单位提供有关数据或信息的,项目单位应积极配合,及时提供完整、真实的数据信息。
第十六条 存在以下情况的,中央专项资金不予扶持:
(一)项目单位无正当理由在指定期限内未提交拨付凭证的;
(二)项目单位出现经营异常且有可能危及财政资金安全、严重影响财政资金绩效的;
(三)项目单位或申报项目实际情况与申报材料不符或提供虚假材料的;
(四)相关文件明确规定不予资助的其他情况。
第五章 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市中小企业服务局应当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加强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分年度开展绩效自评,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对中央专项资金在促进深圳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方面发挥的作用和中央专项资金整体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市中小企业服务局后续中央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和政策调整完善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项目单位须对报送材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如经查实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市中小企业服务局应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严肃处理,追究相应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市中小企业服务局解释。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2024年11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