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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深圳市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政策咨询

信息来源: 信息提供日期:2016-11-29 00:00:00 【字体:
深府函〔2016〕27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关于促进深圳市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实施中遇到问题的,请径向市经贸信息委反映。

深圳市人民政府
2016年11月29日

关于促进深圳市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5〕43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广东省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函〔2016〕5号)精神,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进一步发挥对小微企业的支持作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规范发展融资担保行业的相关工作要求,以缓解我市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为导向,以大力发展政府支持的融资担保和再担保机构为基础,以有针对性地加大对融资担保行业的政策扶持力度为抓手,加快发展主要为小微企业融资服务的新型融资担保行业,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二)基本原则。坚持政策扶持与市场主导相结合。对于服务小微企业等普惠领域、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融资担保业务,尊重其准公共产品属性,政府给予大力扶持;对于其他融资担保业务,鼓励其按照市场规律积极创新发展,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坚持发展与规范并重。完善行业规章制度,推进科学监管,促进融资担保机构合规经营,在严守风险底线的同时为发展预留空间。坚持发展导向,把握好规范经营与创新发展的平衡,以规范促发展。

  (三)发展目标。推进融资担保机构减量增质、做精做强,大力发展一批有较强实力和影响力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形成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骨干、商业性融资担保机构为重要组成部分的行业队伍,以及数量适中、结构合理、竞争有序、稳健运行的机构体系。推动市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中心(以下简称市再担保中心)明确定位,增强实力,扩大规模。研究设立深圳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基金,创新银担合作模式,建立健全融资担保业务风险分散机制。全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在保户数占比五年内达到70%。完善制度建设,基本形成适合行业特点的监管制度体系。

  二、充分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

  (四)大力发展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通过重组、注资或出资新设等方式,在进一步强化现有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政策示范作用的基础上,形成 2—3 家资金和承保能力与其承担的政策目标相匹配的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以实现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的政策目标。积极推动各区(新区)设立区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或者建立与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合作机制,为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服务。支持设立面向科技、文化等特定领域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市财政委、国资委、经贸信息委,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

  (五)推进政府性再担保机构改革。进一步优化市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制度设计,结合小微企业的实际需求,合理放宽贷款规模和期限限制,适当扩大风险分担范围。通过结构性减免再担保费用、差别化风险分担比例等措施,重点支持新兴产业贷款、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以及“一带一路”贷款等导向性业务。加强市再担保中心与政府性担保机构、龙头企业、科研机构的战略合作,拓展再担保在小微企业集合发债、供应链金融贷款等新兴业务上的作用。进一步完善市再担保中心的体制机制,按照政策性、非盈利性机构方向,增强其规范管理水平和资金筹措能力。(市财政委、经贸信息委)

  (六)改进考核评价机制。在可持续经营前提下,允许政府性融资担保和再担保机构承担一定的代偿风险。在尽职履责的情况下,对担保代偿率和损失率控制在一定范围以内的,依法依纪予以免责,引导其在可控前提下承担风险、积极拓展业务。降低或取消政府性融资担保和再担保机构盈利要求,建立以服务小微企业数量和质量、放大倍数、覆盖率、担保费率、首次贷款比率、扶持小微企业社会贡献度等为主要指标的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市国资委、财政委、经贸信息委)

  三、支持商业性融资担保机构规范可持续发展

  (七)支持国有资本进入融资担保行业。发挥国有控股参股融资担保机构的增信和分险作用。支持专注服务小微企业的国有控股、参股融资担保机构开展兼并重组,发挥其在资本、人才、品牌、风险管理等方面优势,做精做强。引导民营融资担保机构加强与国有融资担保机构的股权合作,发展混合所有制融资担保机构,实现优势互补,提升规范化水平和抗风险能力。(市国资委、经贸信息委)

  (八)支持商业性融资担保发展壮大。支持商业性融资担保在市场化程度较高的领域创新发展,与政府性融资担保形成适度错位、良性竞争的格局。鼓励商业性融资担保机构通过增资扩股、引进战略投资者、兼并重组、上市或挂牌等方式增强资本实力、提升服务能力。支持发展以融资担保为主业的全牌照、多元化的金融服务集团,实现做大做强。(市经贸信息委、金融办)

  (九)鼓励商业性融资担保机构创新业务。鼓励商业性融资担保机构发挥体制机制灵活优势,适应互联网金融、普惠金融等新型金融业态发展趋势,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新技术,稳妥发展互联网融资担保等新型担保业务。积极探索新型反担保方式,开展股权、期权、知识产权、收费权、特许经营权等收益权和经营权抵质押担保业务。(市经贸信息委、金融办)

  四、构建可持续的银担合作模式

  (十)建立政银担三方共同参与的合作模式。支持商业性融担保机构与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开展联保、分保、再等业务合作,共享资金来源、代偿补偿和信用信息服务。研究立小微企业融资担保基金,发挥政府资金引导作用,吸引银行、资担保机构参与,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担保贷款发生的风险进行合理补偿,推动建立可持续的银担商业合作模式。(市经贸信息委、财政委、国资委,深圳银监局)

  (十一)完善银担合作政策。辖区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根据政策导向,按照商业可持续、风险可防控的原则,主动对接,简化手续,积极扩大和深化银担合作;在与政府性再担保机构达成的合作框架下,对合作的融资担保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提供风险分担、不收或少收保证金等优惠条件。提高对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贷款的风险容忍度,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承担风险或者只承担部分风险的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贷款,可以根据银监会有关政策,适当下调风险权重。融资担保机构按照相关约定积极履行代偿责任,银行业金融机构对融资担保机构代偿后的追偿活动,积极提供必要协助。(深圳银监局)

  五、切实履行行业监管职责

  (十二)进一步完善监管制度。结合深圳实际,研究制订规范有关融资担保机构发展的政策法规;建立健全融资担保机构评价分类和差异化监管制度,提高监管的规范性、科学性和有效性;建立融资担保重大风险应急处置制度,有效防控和处置金融风险,坚决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底线。(市经贸信息委、法制办)

  (十三)提高监管部门履职能力。市经贸信息委要切实负起监管责任,加强监管资源配备。处理好发展与监管的关系,推进监管信息化建设,完善监测预警系统,加强对重点领域风险的监测和预警。建立健全融资担保机构黑名单制度,强化对失信、违法违规融资担保机构的惩戒机制。充分发挥市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发展和业务监管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凝聚部门合力,加强部门间信息互联共享和监管协同,提高监管的有效性。(市财政委、经贸信息委、市场和质量监管委、金融办)

  (十四)加强行业自律和人才建设。支持深圳市信用担保同业公会强化行业自律、规范发展,积极承担部分行业管理职能,在行业统计、机构信用记录管理、行业人才培养和文化建设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为行业监管提供有效补充。制订科学合理的人才培养和储备规划,研究制定从业人员管理制度,提高人员素质,推进队伍建设。(市经贸信息委、民政局)

  六、加大对融资担保行业发展的支持力度

  (十五)落实财税支持政策。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的若干措施》(深发〔2016〕8号),充分发挥融资担保代偿风险补偿资金作用,对融资担保机构发生的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代偿损失进行合理补偿。建立规范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小微企业贷款担保资金代偿损失核销机制,有关核销事项参照财政部《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财金〔2013〕146 号)办理。落实好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机构免征增值税和准备金所得税税前扣除等相关政策。加大我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对小微企业银行贷款担保费的补贴力度。(市财政委、经贸信息委、地税局,深圳国税局,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

  (十六)营造支持发展的良好环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融资担保公司接入征信系统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银发〔2010〕365 号)要求,将满足接入条件的融资担保机构接入人行征信系统。对各类融资担保机构依法开展业务中涉及房产、土地、车辆、船舶、设备和其他动产、股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反担保物的抵质押登记,有关部门应通过简化程序、提高效率、提升服务水平,降低登记成本。对融资担保机构办理代偿、清偿、过户等手续的税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减免。加大对故意、恶意逃废债等行为的打击力度,严格执行企业破产清算程序,依法加大对破产不执行清算程序的企业股东、法定代表人的处罚力度。继续开展对非融资担保公司的清理规范,建立长效机制,加强管理。(市经贸信息委、规划国土委、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公安局、地税局,深圳国税局,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

  各区(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重要意义,加强协调,形成合力。各相关单位要对照实施方案,于2017年3月31日前制定各项配套措施,加强协调配合,及时研究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促进我市融资担保行业稳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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